社会语言学和唯理语言学在理论上的分歧(许国璋)
什么是真正的学者,他用一生来追求真理和科学,他为教育和学术事业不倦地奋斗着,而其中令人难以忘记的一位就是许国璋老先生。对待学术,许老可谓严谨而大胆,传统兼创新,时至今日,他的一些学术思想仍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从16日起,我们会陆续刊登许老的五篇学术论文,《论外语教学的方针与任务》、《基础阶段英语教学的特点》、《语言的定义、功能、起源》、《社会语言学和唯理语言学在理论上的分歧》、《追寻中国古代的语言哲学》,这五篇论文也分别收录在由外研社整理再版的《许国璋文集》系列“外语教育卷”和“语言学卷”中,欢迎大家持续关注。还未关注我们的朋友,请点击文章标题下方蓝色字体“外语学术科研网”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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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祝畹瑾同志五十年代毕业于北京大学西语系,多年以来从事英语教学;一九七八年以后,着重研究社会语言学,钻研不辍。在美国进修期间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受到学者的重视。鉴于国内社会语言学研究资料不足,她选了名家论文十二篇,组织同道译成中文,供国内学人参考,这是有功于学术界的一件好事。所选文章都是专著,或是模式的探索,或是哲学论辩,或是某一语域的调查报告,都是不易翻译好的。现在稿齐书成,真是值得庆幸的一件事。
社会语言学这一名词,是和一系列跨学科的语言学(诸如心理、生理、神经、数理、民族、计算机语言学等)一起出现的。学科细别足以表示学术的深化,细别而又注意到边缘地带,可望达到完而不漏。当然,深化和完备只能是指一个时期的,过一段时期,新的边缘又可能出现。五十年代,布龙菲尔德(Leonard Bloomfield)学派的音位学盛极一时,口气仿佛是:这才是科学的语言学,而语言科学也止于是矣!没有多久,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用一个简单句(主动语态、肯定语气、陈述式)以简驭繁,解释句子的生成,布龙菲尔德一派则显然只长于语言的描写(不管如何精细),而没有想到如何去解释句子的生成,哲学力量单薄多了。但是,无论是布龙菲尔德还是乔姆斯基,都是以拟想的人(an idealized man)为研究对象,而不考虑实际生活中的社会的人(a social man)。正像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只讨论语言(langue)而不讨论言语(parole)一样,乔姆斯基着力于语言能力(competence)而把语言运用(performance)放在一旁。不过,乔姆斯基不是没有道理的。任何科学研究,为了达到理论上的彻底性,总是不得不把同时涉及的诸因素加以排除,只剩下一个单纯的对象作为研究的目标。经过这番排除,乔姆斯基研究的是“拟想的人”。他说:
“语言学理论所要关心的是一个拟想的说话人兼听话人,他所处的社团的言语是纯之又纯的,他对这一社团的语言的了解是熟之又熟的,他在把语言知识施之于实际运用时,不受记忆力限制的影响,也不受注意力分散、兴趣的转移和(偶然的或惯常的)语言错误等情况的影响,因为这种情况是和语法无关的。”(Chomsky,1965:3)
这一段话充分说明乔姆斯基所谓“拟想的人”是怎样一个人。“不受记忆力限制的影响”,是说记忆力是无限的;“注意力[不]分散,兴趣[不]转移”,是说生活在没有任何干扰的环境中;“[不受]错误等情况的影响”,是上文“对这一社团的语言的了解是熟之又熟的”这一拟想的重申。这样一个人该怎样描写呢?研究社会语言学的戴尔·海姆斯(Dell Hymes)这样写道:“此人给人的突出形象是一个抽象的、与世隔绝的个人,几乎可以称之为无需启动的、能起认知作用的机器;除非凑巧,他不是一个出现于众生世界的人”(Pride and Holmes,1972)。
从事社会方言调查研究的海姆斯与此相反,他研究的是“不利条件下的儿童”。这样的儿童不是与世隔绝的,而是生长于一定的社会阶层、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显然,社会是由不同阶层构成的,他们有各自的社会方言,不是“纯之又纯”的;社会上有生活在优厚条件下的人,也有处于不利条件下的人,他们的教育机会不同,语言的能力不同,语言的运用不同。凡是人,总是生在一定的社会里,他总有一个社会地位;他在运用语言的时候,总有一个对象。而社会地位和说话的对象是时有不同的,不是单一的。研究其不同方面,这就是社会语言学的理论根据。研究拟想的人的语言——这是乔姆斯基语言学的旨趣;研究社会的人的言语——这是社会语言学的旨趣。前一种研究方法是生成语言学所必需,后一种研究方法是社会语言学的产生条件。这是社会语言学所不同于生成语言学的地方,也是两者可以并行不悖的理由。把社会语言学和生成语言学的不同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对比,从不同的学科来看本学科的特点,或许有助于人们对社会语言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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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做学问,同样严肃和认真,但是对于不同学派可以有两种很不一样的态度:一种是以为自己的学派最完善,别人概不足道;另一种指出对手的不足之处,但也具有承认对方理论优势的雅量。海姆斯具有这种雅量,这是非常可敬的。他在上面引文中这样称道乔姆斯基的理论:“他抱着一种旨趣,并把它发挥到极度:即在论述中只讨论语言的最中心的部分,并进一步从这最中心的部分找出对人们具有最广最深的意义的理论。”(p.273)
这里,海姆斯几乎是在为乔姆斯基以拟想的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做法提出辩护。“只讨论语言的最中心部分”这一句,即是说语言的非中心部分(社会阶层、教育、职业诸因素)不妨略而不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去繁存要,在理论上达到最广最深的程度。海姆斯解释道,乔姆斯基研究的不是“不利条件下的儿童”,而是一个绝顶聪明的孩子。他生下来学习语言毫无困难,他除了环境的诱导和鼓励外,还能主动地(又是不经意地)对所接触到的语言材料作出理论的分析。在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尽管他的经历有限,他的语言已经运用自如了,一般地说能造出一切合乎语法的句子,也能听懂这些句子。海姆斯接着解释道,这样一种拟想给乔姆斯基以巨大的理论上的优势,因为(1)这个孩子的思维能力在本质上是和一切人一样的。这是一个弥足珍贵的观点。有了它,儿童不论处在怎样叫人沮丧的境遇,也可以抱有信心,坚信情况是可以改变的,自己的天赋总能够发挥出来的。(2)对于那种认为一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的高低,是天生的,甚至是种族遗传决定的种族主义观点,乔姆斯基的观点是一个十分必需的武器(前引文,p.270)。
上面都是转述海姆斯的论点,不是翻译,因而没有加引号,但足以表示他承认对手优点的雅量。
不幸,这种雅量在乔姆斯基那里可以看到的不多。他在1977年和法国语言学家米苏·罗纳(MitsouRonat)夫人对话,论述语言学各个方面,有多处谈到社会语言学。对话后来以单行本出版,在英文本Language and Responsiblity(《语言与责任》)里有这样一段(1977,p.59):
罗纳夫人(许按:当她谈到社会语言学的一个通常论点时):一般地讲,人们认为有一个社会阶层,就有一套语言形式,两者都有它的特性。
乔姆斯基(许按:几乎带有轻蔑的口气):你可以采集蝴蝶标本,写下许多观察记录。你要是喜欢蝴蝶标本,那也无损大雅。但是这样的工作不宜和研究工作混为一谈。研究工作的目的是在找出烛幽发隐的原理,而且要具有深度,否则,那是失败的。
乔姆斯基上面这句话的口气是很不寻常的,仿佛天下语言学只有生成语言学一家,其他无可称道。事实上,他不仅否定其他语言学派的价值,他几乎也否定一切人文学科的价值。对于社会语言学,他认为它大概是用社会学的原理去研究语言,但是“未必会从社会学方面吸取很多的东西,也未必会对社会学有多大的贡献”。进一步,他否定社会学。他说:“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的。至于它的成果如何,就不好说了,至少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是不多的。社会学家有论述,有卓见,有观感,也许有些站得住脚的推论。不用说,都很有价值,但是提到烛幽发隐的高度,就说不上了。”更进一步,他否定一切人文学科。“尽管古希腊人早已从事这方面的探索,文学批评有什么普遍性的原理?其他人文学科情况正亦相同。”(Chomsky,1977:53—59)我这里用“烛幽发隐”四字翻译乔姆斯基所乐道的“理论的解释力量”(a theory’s explanatory power),但是我想任何用比较客观的眼光看乔姆斯基理论的人,都会承认乔姆斯基恐怕也只有“生成”的理论,还有“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的理论和与之相辅的“语言能力”与“语言运用”的理论,才具有“烛幽发隐”或“一语道破”的“解释力量”吧?而这种解释力量,也主要适用于语法这部分,虽然也曾应用到音系和语义两个部分,但效果并不明显。不过即使如此,乔姆斯基的理论贡献已经是够大的了。在乔姆斯基之前,语法是经验性的、实例性的、归纳性的、分类命名性的;乔姆斯基出,语法才又具有理性的、抽象的、符号性的、数学化的、演绎性的、高度概括的、一理释诸变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构成乔姆斯基语言学的核心。
但是,语言学毕竟也是人文科学的一种,不管乔姆斯基立论如何严谨,它总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对于经验主义的语法家,主观因素作用于他所采集的实证和对实证的分析;对于理性主义的语法家,主观因素作用于他的直觉和假设。在追求普遍性语法的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假设被采纳又被放弃,代之以新假设,新假设又有废有存;其次,一般性理论之下增加了二级理论(sub-theories),甚至一年之前讲演中的理论到了讲稿出版的时候又有不少变更,而这种改变被视为一个急剧发展的领域里的常事(Chomsky,1981:vii)。本来,理论总是要不断修改的,不断修改的原因是可以理解、原谅的——谁能担保一个理论的解释力量无远弗届、无所不包?说到底,解释力量的强与弱,有与无,只能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难以截然划分谁有解释力量,谁没有。乔姆斯基以为自己所追求的和已经提出的理论具有解释力量,而社会语言学和其他人文学科不具有这种力量,因而是无甚意义的。我认为持这种态度,是把自己置于哲学的困境。试想把1957年的Syntactic Structures和1981年的Government and Binding相比,中间经过多少修改和增删?但是就“解释力量”来讲,旧的未必弱,新的也未必胜过旧的。乔姆斯基自己也仅是说:“在长时期的、著述繁富的语言研究中,人们第一次具备一种条件,能够提出种种理论,它们具有应有的性质,具有值得注意的解释力量,而这种解释力量又适用于相当大的范围;还有,具有(至少可以这样说)一种演绎框架的雏形。”(Chomsky,1981:344)上述引语中“应有的性质”“值得注意的解释力量”、“适用于相当大的范围”、“至少可以这样说”、“雏形”等等都是避免把话说的太死,措词留有余地。从1951年他在哈佛大学任青年研究员开始,到1981年前引书的出版,乔姆斯基从事唯理主义语言学的探索已经三十年。在三十年末(53岁),竟然说他的工作仅仅是一种理论框架的雏形,这是学术的谨慎,也是学术的勇气。这种谨慎态度似乎也可以在评价不同的学派时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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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谈到对待自己的学说和对待不同的学说的态度问题。这个态度问题往往在一种学说成为“显学”的时候变得更为突出。但是如果把唯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之分看作是态度问题,那就忽略了论争的实质。因此,我这里要把海姆斯的前引文的第三、第四部分的要点介绍一下,这些要点提出了乔姆斯基关于语言能力的理论的不足之处。
海姆斯指出乔姆斯基理论体系中的第一个弱点是他所称“语言能力”的概念是不完整的。它只包含说话人的内在的(innate)能力,也即是具有辨认什么是合乎语法的句子的能力(competence for grammar);它没有包含使用语言的能力(competence for use)。海姆斯解释道:“一个发育正常的孩子所获得的关于句子的知识,不仅是判断合不合乎语法,而且也有判断是否合适的一面。什么时候该说话,什么时候不该说,说的时候说什么,对谁说,什么时候、什么场合、什么方式说,这些也都是一个孩子所获得的语言能力。”(Hymes,1972:277)我猜想,海姆斯正是鉴于乔姆斯基所说的语言能力只是语法能力(grammatical competence),才有意创造出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这个术语。
第二,乔姆斯基只着重“合乎语法”(grammaticality),海姆斯认为也应重视“可以为人接受”(acceptability)。
第三,孩子们获得语言,不仅是靠语法规则的运用,也是通过言语行为(speech acts)获得的。语法规则的运用可以凭直觉;言语行为则通过行为的完成使孩子们获得语言。
第四,乔姆斯基的语法是形式的规则;海姆斯认为语法还应该包括文化风俗的规则。前者是形式的语法(formal grammar);后者是文化的语法(cultural grammar)。
以上四点对乔姆斯基的诘难,最为实质性的是第一点,即光提语法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考虑交际能力;乔姆斯基的理论体系里不是不考虑这一点,只是把它推到语言运用那边去了。海姆斯的贡献在于把语言的使用也看作是一种潜在的能力;使用也有使用的规则,掌握这种规则也是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并不全是天赋的,也受后天的影响。海姆斯举布龙菲尔德早年(1927)调查美洲印第安语言所碰到的梅诺米尼族人(Menomini)(威斯康星州)为例。“有一个青年男子,虽是该族人,本族语却说得非常差;他能说的一点点英语更不如他的母语。”“他的词汇很少,他不顾语法规则,所造的句子跳不出几个简单到无可再简单的句型。他谈不上能勉强说一种语言。”(许按:在这种情况下,此人的内在的语言能力为什么没有发挥出来呢?如果假定这种语言能力是存在的,那就应该做另一个假设:即他的“语言使用能力”不佳。)
另一方面,布龙菲尔德还在梅诺米尼族里发现一位杰出的女性。“她说一口漂亮的梅诺米尼话,非常地道。……此外,她又会说奥杰布华语(Ojibwa)和布他华托米语(Potawatomi),说得也很流利。……她的语言造诣相当于一位有教养的美国妇女,她能说最文雅最地道的英语,又能说法语和意大利语。”(Hymes,1972:277)
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呢?海姆斯创造了两个术语:“社会的多样性(community diversity)和“语言能力的差异性”(differential competence)(均见p.275)。换句话说,语言能力不是孤立的,是因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不同条件而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是通过使用语言的能力(即交际能力)看出来的。把交际能力作为前提,当然就有可不可以被接受的问题,光看合不合乎语法就不够了;语言的习得,也是通过语言行为来完成的,光说通过语法规则的领悟就不够了;至于语法,也必须是包括社会语言的种种规定的语法,光讲语言形式的语法就不够了。上面所列的四点缺陷,前提只是第一条,其余三条都是第一条所派生的。这是从海姆斯的角度看乔姆斯基;但是从乔姆斯基的角度看社会语言学,他可以用一句话来回答(事实上他是这样做了):你说的有道理,你也完全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不认为这是语言学里最需要做的事情。我认为语言学里最有意义的事情是弄清楚心智(mind)是怎样作用于语言的。为此,我必须把干扰因素排除掉,不然的话,我将陷入无穷的具体区别之中,而很难找出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这样的排除是我的研究所必需的,一切自然科学家都是这样做的。
对此,戴尔·海姆斯又将如何回答呢?我很高兴,在海姆斯1974年出版的Foundations in Sociolinguistics:An Ethnographic Approach(《社会语言学基础:一种民俗学的研究》)的有关章节中,我找到了这个问题的回答。
在方法论上对乔姆斯基的怀疑:乔姆斯基排除一切社会因素的干扰,只看重语言的语法形式。他所研究的素材并非取自社会,只是研究室少量的素材(limited corpora,见p.172注),从这种有限的素材里得出的结论,是算代表某个发音人,代表一种语体,一个话题,还是代表一整类的语言使用者和一整类的使用场合呢(p.70)?
乔姆斯基在方法上主张排除法,但是他又认为语言有创造性,也即是造新句子的能力,但是新的句子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环境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很难设想,排除环境的因素,就可以判断新的句子是否可以接受(pp.91,131,203)。
乔姆斯基的句子是根据程序生成的,据他说,这样的程序对人类语言具有普遍意义。既然如此,人类语言又何以如此纷繁(p.170)?
乔姆斯基对语言做了假设性的立论,他可以这样做;但这还不够,还必须对语言做实地调查(p.170)。
乔姆斯基假定一个社团使用的语言是匀净齐一的(homogeneous),但是实际上各成员的语言能力有高有低,使用语言的机会并不均等。这里有不平等存在,不要排除这些不平等现象,应该正视它们。从这一点出发,应该看到一个社团的语言不仅包括规则,也包括别的东西,有时是自由,有时是窒息。必须注意到这一点,语言学才能对人类的幸福有所贡献(p.205)。
应该说,海姆斯的上述论点是有吸引力的,甚至可以说具有鼓动性。但是,也必须承认他的论点不是很精密。应用语法规则的能力是心理学的范畴,而自由和窒息是社会学的范畴。“语言学才能对人类的幸福有所贡献”,那是应用语言学的问题。这些都是社会语言学家分内的课题,但是和乔姆斯基所追求“语言如何生成”的理论是两回事。更为突出的是海姆斯用的competence一词。这个词是乔姆斯基语言学的专用术语,它与performance相对;competence指“理”,performance指“用”,而海姆斯所说的communicative competence,是说competence in use,这在乔姆斯基术语中是不能并存的,因为use属performance的范畴。然而乔姆斯基的所谓performance与competence的区别,海姆斯又是承认的:他所说的competence,即是乔姆斯基的performance。这就导致理论的混杂。看来,用海姆斯的communicative competence这个术语,不足以为社会语言学树立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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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可以说一个较好的理论基础是韩礼德(M. A. K. Halliday)提供的,见他和赫尔曼·帕雷特(Herman Parret)的谈话,发表在帕雷特主编的《关于语言的讨论》(Discussing Language,Mouton,1974);这一谈话的记录后来成为韩礼德所著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1978)的第二章。
韩礼德的主要之点在于:海姆斯在接受了乔姆斯基关于语言能力和语言运用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交际能力的见解,可以说继承了乔姆斯基的学说,但又做了修改;不过,海姆斯的兴趣仍是在于人的头脑中的语言能力,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交往。韩礼德则是从根本上(而不是像海姆斯那样从一个局部)说明他所主张的社会功能语言学(a social-functional approach to language)和乔姆斯基语言学的不同,旗帜比较鲜明,理论基础雄厚。韩礼德是英国人,伦敦学派,六十年代乔姆斯基语言学风行一时,韩礼德继续他的功能理论研究,没有随顺时俗,是需要一点勇气的,也说明他理论上的自信。
韩礼德的一个根本论点是:语言是独立于社会(antonomy),还是服务于社会(instrumentality)?从这一点出发,可以进一步问:语言的研究是不是光研究语言本身(也即是研究语言的形式和它的内部关系)就够了,还是必须和社会结合起来研究?对于这个问题,韩礼德的回答是:光研究语言本身是不够的,虽然作为研究的目标,可以只研究语言本身,目的是对语言的系统加深了解。同样,也可以有对语言的功能进行研究,目的是(比如说)对社会的体系加深了解(社会体系social system,区别于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前者的作用是解释语言,后者的作用是观察社会,观察社会中的语言行为。两者各有其用,不能说前者价值高,后者价值低(Halliday,1978:99)。
韩礼德对乔姆斯基有一点根本性的评论,话说得非常平淡,但有深度。他说:“语言学有两种观点,一种研究有机体内部,研究心灵的活动(intra-organism perspective);另一种研究有机体与有机体之间的关系(inter-organism perspective),即人与人的关系。这两者可以是互相补充的,我以为如果两者同样受到认真的对待,语言学就会健康。过去的十年到十五年(许按:这句话是1974年说的,应该指整个六十年代加上七十年代初期)的特点是,人们集中巨大力量去研究有机体内部,这主要是由于乔姆斯基的影响,他的观点是心理学的观点,把语言当作知识。我非常高兴地看到,现在又有一种观点,回过头来研究有机体与有机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看到人们不仅说话,而且是互相交谈。”独自说话的人,是乔姆斯基所研究的;互相交谈的人,是社会语言学家所研究的。乔姆斯基研究拟想的人;社会语言学家研究真实的人,社会的人。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从属于心理学,不少社会语言学家认为语言学从属于社会学。乔姆斯基的研究素材是句子;社会语言学家的研究素材是语篇(text)。乔姆斯基追求的是一个规则体系,以说明人的心智在语言中的活动;韩礼德把语言当作语义的蕴藏(meaning potential),目的是分析和描写这个蕴藏如何表现为语言。乔姆斯基的语言模式即是他的普遍语法模式,这个模式的主要部分如下:
韩礼德的语言模式如下:
(见Halliday,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1978,p.69;注意:这里所示模式曾大加简化。又,“定域语言”的原文是register。)
可以看出,两个模式相比,乔姆斯基的模式要单纯得多,抽象得多,因而普遍适用性也会大得多。乔姆斯基之所以把社会的诸因素避开,原因是一旦牵涉进去就头绪纷繁,无从理出系统;韩礼德说,这种态度不对;社会诸因素是乱糟糟的一团,但语言学家的责任正是把乱糟糟的一团理出条理。在韩礼德看来,乔姆斯基避繁存简,是哲学上简化主义的表现(同上;p.38)。
乔姆斯基的做法有一个好处;他既然排除了社会的因素,而把他的语法理论建立在一系列的假设之上,他就有修改这些假设的自由,在新的修改以后,暂时取得了理论上的满足。
不幸,自Syntactic Structures(1957)出版,到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1965),是加深和发展;到1970年的Remarks on Nominalization是一次大修改,到1981年的Government and Binding又有大的修改;在乔姆斯基学派内部,分歧越来越大,模式纷陈,叫人困惑。这本来很自然,在缺乏可靠验证的情况下,甲模式可以凭借某种假设而立说,乙模式也可以这样做。甲模式在某些方面的解释力优于乙,乙模式又在另一方面优于甲。在这种情况下,师承一宗未必是好事,静观反而可以自得。
与此同时,社会语言学却是遍地花开:在伦敦工人区的大专学校里(Bernstein);在大城市的百货商店里(Labov);在处于不利境遇下的儿童里面(Hymes);在学校的教室里(Courthard,Sinclair);在市场上(Mitchell),在监狱里(Mallik);在数学的教学大纲里(Morris);在受歧视的少数民族里面(Baratz);在铁路管理的语汇里(Wexler);在语言与社团贫困的关系里(Williams);在克里奥耳语与洋泾浜语里(DeCamp,Holm);在多民族地区的交往用语里(LePage);在语言的不平等和政治权力大小的关系里(Sankoff);从儿童的语言里看语言的教养作用(Ervin-Tripp);在儿童语言里考查语域(Weeks)和接应(Halliday);在印度(Gumperz);在东非(Whiteley);在中美洲(LePage);在澳洲(Dixon);还有其他许多地区的地方方言、社会方言、特定语域里,辛勤的调查者获得了有价值的素材,从中得出了模式,有的得出了比较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写成专论或专著。这也不奇怪,语言学家一旦进入社会,做一个参与者和调查者,就会发现有取之不尽的素材,只等用理论的工具去加以整理。在上述许多场合,语言学家确实已经做出了成绩。这里的问题毋宁说在于太繁太多,叫人难以概括出一个适用于不同方言和不同定域语言的模式来。因此,尽管著述不少,人们却难以给社会语言学这一学科下一个定义。生成语言学强于立说而穷于实证,社会语言学强于实证而穷于立说,这也是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所决定的。但是,语言毕竟主要是人文科学(或人文学科)的事;在这里,普遍性的推论有时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无望的,因为涉及的可变因素太多。布龙菲尔德讲词法,把词的定义置而不论;乔姆斯基讲句法,摒弃句子的社会因素,两者都着重语言的形式而不顾其内涵;两者都可以看做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研究方法。研究细胞,只能研究一个细胞,一个游离体,无所牵连,除所研究的单体外,其他别的都不予考虑。几何学里的直线,只有长度,没有其他的位置,古希腊科学家创造的纯科学研究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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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语言学这个名词,它的普遍使用大概是开始于六十年代中期,但是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之研究语言,要比这早得多。博厄斯(FranzBoas,1858—1942)在十九世纪末就开始对居住在太平洋东北岸的印第安人部落Kwakiutl进行民俗调查;马林诺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1884—1942)于1914年到西太平洋特罗布赖恩特(Trobriand)群岛做民俗调查。莱维–施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1908—)于三十年代到巴西中部调查该地印第安人民俗。三个人都是民俗学家和语言学家,他们都把未开化民族的风俗、文化、神话、语言放在一起研究,因为他们都到这些民族中间生活过若干年,会说他们的语言,了解并欣赏他们的风俗,喜爱他们的传统,因而并没有把其中某一方面分离出来。博厄斯注重语言的功能,马林诺斯基注重语言使用的场合,莱维–施特劳斯则提出结构这个概念来贯通语言和风俗。他们的著作中谈到语言的部分都可以视为社会语言学,他们都取材于异乡绝域欧洲文明未到之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捕捉最纯的(未经感染的)民俗和语言资料。
六十年代的社会语言学家的做法与此不同。伯恩斯坦(Basil Bernstein),拉波夫(William Labov),海姆斯等人并非舍近就远,而就在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城市及其周围寻找研究的对象,制定了目标和方法,得出了有趣的结果。即在城市的方言和定域语言里也大有天地,这是一个发现。早先,有心的人类学家为了保存自己心爱的一个(因不敌白人文化的入侵而人口锐减的)民族或社团的文化,曾经努力把他们的神话和语言记录下来;现在有心的社会语言学家通过某一特定社团或阶层的语言调查,揭示他们在受教育、就业和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为他们大声疾呼并提供理论根据。以社会语言学家而关心社会,它的意义自然是超过心理语言学家之关心心理学的。更有意思的是,当六十年代社会语言学以广泛的探索和丰富的内涵吸引人们的注意时,它的理论基础并不是作为实践的先驱而建立的,而是零碎地,几乎是羞答答地作为和它的敌体唯理语言学进行论辩时不很严谨地提出来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显学的声势极大,即使有新说,也必投其门下,在边厢房开一小门,挂一面小旗。此说,韩礼德于1983年秋访华时语我,他不住美国,局外人看得反而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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